開車騎車在路上,難免會遇到不小心違規的情形,但有時卻只是警察先生誤會或誤判造成被開了張莫需有的罰單,這時該怎麼辦呢? 其實我們能透過法定的陳述管道進行申訴,爭取我們應有的清白。

台北市罰單申訴

陳述(申訴)方式

對交通違規通知單(紅單)舉發內容不服,如何辦理陳述(申訴):

1. 辦理方式為:

  • 親至應到案處所。
  • 掛號郵寄至舉發機關或應到案處所。
  • 網路(臺北市民e點通–申訴類)。
  • 傳真陳述(申訴):(02)8369-2386。

2.具備文件為:

  • 交通違規通知單正本。
  • 陳述書(敘明理由、姓名、聯絡電話及地址)。
  • 若有採證照片,請附正本。
  • 其他足資佐證資料。
  • 若陳述(申訴)人非為受處分之當事人,須檢附受處分人之委任書。

行政訴訟方式

如欲提起撤銷訴訟,可檢具行政訴訟起訴狀、裁決書、違規通知單及相關佐證資料,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不變期間內向法院起訴。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規定,以原處分機關(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)為被告,向原告(受處分人)住所地、居所地、所在地、違規行為地或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。另提起行政訴訟須先向法院「按件」繳納新臺幣300元裁判費。

陳述(申訴)、行政訴訟流程(流程圖

民眾接獲違規通知單(紅單)

一、對於違規通知單(紅單) 所載事實之認定→沒意見

  • 接受裁罰

二、對於違規通知單(紅單) 所載事實之認定→有意見

(一) 郵寄書面資料向原舉發單位陳述(申訴)

1.民眾獲知陳述(申訴)結果,對陳述(申訴)結果→服

  • 接受裁罰

2.民眾獲知陳述(申訴)結果,對陳述(申訴)結果→不服

(1)向本所申請開立裁決書,並於收受裁決書後30日不變期間內向地方法院提起行政訴訟
(2)依判決內容辦理

(二)親辦或郵寄書面資料或傳真向本所陳述(申訴)

1.民眾獲知陳述(申訴)結果,對陳述(申訴)結果→服

  • 接受裁罰

2.民眾獲知陳述(申訴)結果,對陳述(申訴)結果→不服

(1)向本所申請開立裁決書,並於收受裁決書後30日不變期間內向地方法院提起行政訴訟
(2)依判決內容辦理